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2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中国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华社记者 李贺 摄)
中国新闻社记者:
有消息称,中国在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问责了上千名官员,请问在目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硬的作风是否还会持续,还将如何持续?谢谢。
别涛:
1月中旬,生态环境部召开了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对有关问题作了回应。
去年以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对河北等20个省(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2016到2017两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完成对31个省市的全覆盖,推动解决了大概7万多个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
去年的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共筛选了103个典型案例,表现为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这些案例中间既有企业麻木,有地方政府怠于履责,也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到位的问题。有些问题很典型、很恶劣。比如有一个城市对城市污水不进行处理,把管网一堵,污水蔓延到了城市的街道,这是极端恶劣的,是对公众极端的不负责任。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公开点名,而且要求地方政府抓紧整改。
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对象和环保行政执法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在对象上,环保执法主要是解决企业的守法情况,中央环保督察这个制度设计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同时,补充增加对地方党委政府履职的监督,督察发现的这些问题,包括我们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履职不到位,所以对这些典型问题要公开,还要约谈。
对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的问题,约谈了32个地方党政领导,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整改。此外还有另外一个制度,也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没有尽到主管责任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党政、政纪处理,包括组织处理。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我们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能放宽,更不能走回头路。当前几十年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可能在几年之内解决,但是加强环境治理的大方向不能动摇,同时要统筹兼顾,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所以,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环保治理的力度不会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以往的已经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里个人犯罪占很大数量,单位犯罪数量相对占比较少,相对于小作坊来说,企业可能是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一个硬骨头,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可能更大,受到地方保护可能会更多,请问检察机关对此有何破解的办法?
别涛:
我从行政执法监管角度来说一下。对于刚才提到小作坊问题,环保部门最近几年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就是“散乱污”,“散”是布局分散;“乱”是杂乱、凌乱;“污”是对环境污染严重。对行政监管来说,我们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主要还是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大企业我们要打,小企业确实污染严重的,我们也不放过。我们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管。大企业没有特权,小作坊也没有例外。对小企业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涉嫌触犯刑法的,我们也会按照程序移送给司法机关作进一步的处理。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去年1—11月,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案件高达将近97%,就是说有大批量的案件并没有真正进入到法庭诉讼的环节,请问检察机关都是如何办案、如何结案的?同时,我也想问这是否表现出这项制度缺少法律刚性、软弱无力,并影响它的实际法律效果?
别涛:
我对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做一些补充。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以后,仍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最高检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了专门的诉前程序。刚才你提到可能有许多案子实际上没有进到法院,我想做两点补充:
第一,这个程序的实际效果或者效力。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了诉前程序,具体就是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如果收到了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还没有履行职责,这时候检察机关可能就要起诉到法院了。
刚刚说到我们有97%的案子通过这个诉前程序结案了,没有起诉,但实际上起到了维护环境公益的效果。根据我们了解,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会先和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沟通。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已经进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视野。检察建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之外的,是由司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一定会产生相关纠纷。所以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公众,甚至当地的人大,包括检察机关,都在监督,行政机关做的怎么样,有没有履职,检察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有没有整改等,至少有来自三四个方面的压力。大概这就是97%的问题在收到检察建议之后得到了解决的原因。检察建议这一诉前程序,正是中国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特色之所在,也是它的威力之所在,同时也是它的魅力之所在,这就是它的实际效果。
第二,从生态环境部门的角度来说,收到的检察建议,我们主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是否采取了措施制止违法;二是是否全面运用了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三是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
如果收到了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采取了措施制止了违法,穷尽了法定手段,社会公益得到了维护,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算是履职了,检察机关就不再提起公益诉讼了,这个案子就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这是一个多赢的效果,有政治的效果,有法律的效果,有社会的效果,还有环境的效果。这也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赢”。
我对这个制度是非常赞赏的,生态环境部门欢迎这个制度,也会积极参与配合运用这个机制来推动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